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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内江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中初级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0     修改时间:2021-11-12     发布者:信息网络科      来源:专技科    点击数:1104

    内文广旅发〔2021〕35号

     

     

    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内江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中初级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经开区、高新区党政办,市级相关部门,局属各单位:

    现将《内江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 10月29日   

       

    内江市播音主持专业人员中初级

    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播音主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内江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委办〔2018〕46号)、《四川省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广职〔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以上专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宣传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

    (三)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抵制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工作中违法违纪造成重大损失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六)对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学术造假等问题的播音员主持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评审资格,3年内不允许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第五条 通过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学历资历、能力业绩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

    (二)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二级播音员主持人

    1.基本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有一定了解。

    2.胜任一般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少出现播出错误。

    3.具有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能对播音主持业务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1.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2.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

    3.具备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4.具备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论文论著条件

    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

    独立形成有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或论文(2000字以上)1篇以上。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二)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满4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申报中级的。

    (四)“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者与“四大片区”企业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者参加精准扶贫驻村帮扶工作2年以上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从事播音主持专业技术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降低学历等级申报相应职称:

    累计工作满1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及《关于深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6)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其中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不低于60学时,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不低于30学时。

    第十二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一)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省部级三等以上政府奖。

    (二)直接担任过大型项目、重大活动的播音主持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四条 国家、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四)未发表论文的。

    (五)内江市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基本标准条件,各县(市、区)、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申报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基层”指全省乡镇、贫困县(市、区)、民族地区〔指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广播影视有关单位。“基层”的认定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三)“四大片区”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四)“出版物”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正式刊号的专业学术图书、杂志等。

    (五)“任现职”指取得现有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六)可作为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依据的奖项指:“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金话筒奖、飞天奖、金鹰奖、金熊猫奖,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播音主持相关奖项。

    第十八条 申报者提交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及专著、译著、业绩成果,需由本专业专家就其理论水平、学术及实用价值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应用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或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相关文件原件或者发文单位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者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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